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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价格政策

国家制定的通过价格调整农产品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关系的行动准则。

沿革和发展

古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过国家控制农产品价格的政策,以稳定市场、安定社会。在中国,公元前5世纪越国大夫范蠡提出国家应规定或运用粮食收购和抛售以平抑粮价的政策。西汉王朝的桑弘羊(公元前152~前80年)提出把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在一定水平上,贱时买、贵时卖。汉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于大司农下设管运输的均输官和管物价的平准官,在全国推行均输平准(见平准)政策。汉宣帝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曾采纳大司农中丞耿寿昌的建议,设置常平仓(仓储),以“调节粮价,备荒赈恤”。以后的唐、宋、元、明各个王朝都设有常平仓,实行均输平准政策。在西欧,公元前2世纪,罗马保民官盖约曾实行国家仓储粮食以低于市价向罗马贫民出售的政策。西欧封建社会末期,商业资本家和封建专制政权曾结成联盟,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和垄断对外贸易,广泛实行牺牲农业、发展工商业、保护关税的重商主义政策。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曾出现重农主义者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主张经济自由,废除重商主义所实行的禁止粮食出口和压低农产品价格的政策。资本主义国家为对付农业危机,后来又普遍实行价格干预和其他控制农业的政策。例如,19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曾采取提高进口农产品关税、收购剩余农产品的政策,以阻止农产品价格下跌;20世纪30年代初,对7种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限制生产的政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政策。如日本,从1961年开始,大幅度提高各类农产品收购价格,以推动农业发展;日本政府除对米、麦、烟的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以外,对其他农产品实行多种形式干预下的自由价格政策,并通过规定基准价、最低保护价、上限价和下限价,分别采取物资吞吐、价格补贴、调整税金等措施,避免价格暴涨暴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对一些重要农产品的价格政策已越过本国的界限。1933年开始的小麦出口国与进口国政府之间签订的贸易和价格协议,主要是规定小麦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以调节世界小麦市场供应、稳定小麦价格为目标。国际食糖组织、天然橡胶组织等,都具有同样的作用。欧洲共同体的共同农业政策,中心是农产品的统一价格和市场管理政策,规定了目标价格(指标价格、指导价格)、干预价格(收购价格)、入境价格(公定的进口价格标准),等等。社会主义各国为了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普遍实行农产品价格统一管理的政策,以调节农业生产。

中国的农产品价格政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是由国民党政府支持的官僚、买办资本操纵市场,实行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抬高工业品销售价格的政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1949年以后,人民政府实行全新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它从巩固工农联盟和社会安定团结出发,兼顾农民、城市职工和国家三方面的利益,合理调整农产品价格,逐步缩小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国营商业经营农产品的亏损由国家补贴。特别是从1979年以后,农产品收购价格有大幅度的提高,而农产品销售价格,则采取基本稳定政策。但国家财政补贴逐年增加,也不利于商品经营与企业管理的改善。在1979年11月1日起,提高了8种副食品的零售价格,与此同时给职工以副食补贴。1985年上半年,全国先后开放肉、禽、蛋、鱼、菜的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价购销,同时规定给城镇居民以提价补贴。在购销中实行品种差价、质量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在价格机制方面,长期执行计划价格政策,主要农产品定价权集中在国务院主管部委一级。1981年开始改革,计划外的农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1983年10月开始,国务院批准商业部两次大量减少统购、派购农副产品的品种,并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剩余农副产品和其他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从1985年起,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以内的实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合同定购以外的,价格随行就市。生猪、水产品、蔬菜等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的政策。

地位和作用

农产品价格政策对稳定市场物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有的甚至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农产品收购价格,首先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它制约日常需要的副食品销售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又决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那一部分轻工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虽然不直接影响重工业产品的价格,但影响到工资和劳务支出,从而也会影响重工业产品的成本。农产品价格的地区差价也会影响到交通运输。因此,农产品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农民的生产,引起整个市场的价格波动。但农产品价格政策,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影响。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政府对农产品实行的价格调节,主要目的是摆脱农业危机。但由于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决定了资产阶级对农产品实行的价格调节政策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农业危机,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农业危机。社会主义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则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的,其目的是使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兼顾农民、城市职工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它的贯彻执行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有矛盾。但由于政府和人民没有根本利害冲突,它的矛盾必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而不断解决。

主要内容

包括:①农产品购销价格政策。其中有同一产品、同一品种的购销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质量差价政策。购销差价,有由政府直接吞吐和调节,保持购销基本稳定的价格政策;有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鼓励增加生产,稳定销售价格,政府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也有由政府实行价格补贴、限制生产的政策。②农产品之间的内部比价政策。一般是以粮食收购价格为标准,制定其他农产品价格;也有的是以某种经济价值较高的农产品价格为标准。制定其他农产品价格的政策。③工农产品的比价政策。有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稳定工业品价格或逐步降低工业品价格、稳定农产品价格的缩小工农产品比价的政策,也有为了扩大积累而实行相反的扩大工农产品比价政策。④进出口价格政策。有限制进出口的价格政策和自由贸易的政策。限制进出口的政策中,又有限制进口或鼓励出口的价格政策,有的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的价格政策同时实行。⑤价格管理政策。有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的政策,而计划管理中又有统一管理和分散管理的政策;也有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统一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政策。